住院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一、基本要求〔一〕凡本次修订的病案首页与前一版病案首页相同的项目,未就项目填写内容进行说明的,仍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执行
〔二〕签名部分可由相应医师、护士、编码员手写签名或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凡栏目中有“□”的,应当在“□”内填写适当阿拉伯数字
栏目中没有可填写内容的,填写“-”
如:联系人没有,在处填写“-”
〔四〕疾病编码:指患者所罹患疾病的标准编码
目前按照全国统一的ICD-10编码执行
〔五〕病案首页反面中空白部分留给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医院级别类别增加具体项目
二、部分项目填写说明〔一〕“医疗机构”指患者住院诊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名学习文档仅供参考称,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机构名称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目前按照WS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填写,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检验码组成
〔二〕医疗付费方式分为: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
贫困救助;5
商业医疗保险;6
其他社会保险;9
应当根据患者付费方式在“□”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
其他社会保险指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农民工保险等
〔三〕健康卡号:在已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健康卡号码,尚未发放“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就医卡号”等患者识别码或暂不填写
〔四〕“第N次住院”指患者在本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次数
〔五〕病案号:指本医疗机构为患者住院病案设置的唯一性编码
原则上,同一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应当使用同一病案号
学习文档仅供参考〔六〕年龄:指患者的实足年龄,为患者出生后按照日历计算的历法年龄
年龄满1周岁的,以实足年龄的相应整数填写;年龄不足1周岁的,按照实足年龄的月龄填写,以分数形式表示:分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