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居区社会秩序研究一、对社会秩序的理论阐释人类的生活始终是在秩序之中的,秩序是人类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在他的著作中指出,“秩序的概念,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另一方面,无序概念则表明存在着断裂(或非连续性)和无规则性的现象,亦即缺乏智识所及的模式——这表现为从一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的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
”在他看来,秩序可以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
的确,春夏秋冬、日月轮回的自然秩序为人类的繁衍生息创造了条件
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形成了社会,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类得以摆脱愚昧、野蛮而迈向文明
自然秩序受到自然规律的调整和支配而保持其恒久不变的伟力,这已成为一种真理
然而社会秩序何以生成与维持,则是人类社会始终在思索的问题
一种观点是以笛卡尔、霍布斯、卢梭和边沁等人为代表的“建构论的唯理主义”
这样的秩序是通过国家制定法所形成的秩序即是这种建构理性的产物,也即哈耶克所说的“人造的秩序”
另一种关于秩序的观点则是哈耶克所提倡的“增长的秩序”或者“自生自发的秩序”
这样的秩序是在未经人类刻意设计的情况下既已存在,是自我生成或源于内部的人的行动的产物,是行动者依赖社会系统的诸条件而进行的自主推演与自由进化
在当代中国的现实语境下,尤其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论”为多元纠纷解决模式的选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
与秩序相反的概念是纠纷,有人类的地方就有纠纷,从人类产生那天起就面临着如何解决纠纷,实现社会秩序
诚然建立在理性选择基础之上的国家法律以其规范性、明确性、强制性和可预测性在纠纷解决、实现秩序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任何一个现代文明国家都没有放弃对法律的尊崇
但是通过国家司法制度根据国家制定法解决纠纷有时未必能达到良好的效果,社会秩序的恢复与重构也就面临着危险
而在一定条件下社会的行动者依循即时性的环境遵循某些规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