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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居区社会秩序研究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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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居区社会秩序研究一、对社会秩序的理论阐释人类的生活始终是在秩序之中的,秩序是人类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美国学者博登海默在他的著作中指出,“秩序的概念,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另一方面,无序概念则表明存在着断裂(或非连续性)和无规则性的现象,亦即缺乏智识所及的模式——这表现为从一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的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在他看来,秩序可以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确,春夏秋冬、日月轮回的自然秩序为人类的繁衍生息创造了条件。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形成了社会,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类得以摆脱愚昧、野蛮而迈向文明。自然秩序受到自然规律的调整和支配而保持其恒久不变的伟力,这已成为一种真理。然而社会秩序何以生成与维持,则是人类社会始终在思索的问题。一种观点是以笛卡尔、霍布斯、卢梭和边沁等人为代表的“建构论的唯理主义”。这样的秩序是通过国家制定法所形成的秩序即是这种建构理性的产物,也即哈耶克所说的“人造的秩序”。另一种关于秩序的观点则是哈耶克所提倡的“增长的秩序”或者“自生自发的秩序”。这样的秩序是在未经人类刻意设计的情况下既已存在,是自我生成或源于内部的人的行动的产物,是行动者依赖社会系统的诸条件而进行的自主推演与自由进化。在当代中国的现实语境下,尤其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论”为多元纠纷解决模式的选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与秩序相反的概念是纠纷,有人类的地方就有纠纷,从人类产生那天起就面临着如何解决纠纷,实现社会秩序。诚然建立在理性选择基础之上的国家法律以其规范性、明确性、强制性和可预测性在纠纷解决、实现秩序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任何一个现代文明国家都没有放弃对法律的尊崇。但是通过国家司法制度根据国家制定法解决纠纷有时未必能达到良好的效果,社会秩序的恢复与重构也就面临着危险。而在一定条件下社会的行动者依循即时性的环境遵循某些规则所自生自发形成的秩序更加关注了现实的人的行动,是人与人之间的互第1页共7页动关系乃至人与其外部世界的互动关系所构成的,是人类在不断试错、不断经验、不断积累而艰难获致的成就,更能体现人类内心对秩序形成的认同。基于此,有必要将纠纷解决放在人类社会的场域内,去发现法律之外存在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与规则。可以说,无论是通过国家法律而产生的“人造的秩序”还是社会系统在具体环境下演化的“自生自发的秩序”都是实现和谐的社会秩序所不可或缺的。二、蒙古族聚居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证考察XX省自治区是位于中国北部边疆的蒙古族主要聚居地,至今在蒙古族聚居区的人们虽然大都放弃了“逐水草而居”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但经济上依然保留着牧区或半农半牧或农区的传统形态,土地、草原、牲畜依然是草原牧民世代繁衍生息的基础。蒙古语是牧民们之间交流的通用语言。平静、和谐的社会秩序让人无法联想到纠纷的存在,但纠纷的的确确是实际发生和存在的。(一)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指通过借助私人、共同体以及其他民间社会的力量,实现个人权利、解决权益纷争的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其概念界定的参照物为运用国家权力解决纠纷的公力救济。在蒙古族聚居区私力救济广泛存在,而且由于蒙古族特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发展出一些独特的私力救济形式。协商。协商是纠纷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的对话交流达成共同认可的纠纷结果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蒙古族聚居区作为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一般情况下牧民们彼此认识或者熟悉,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往往怕丢面子而选择忍让、协商以尽快将纠纷解决掉,避免让邻居们笑话。同时,牧民们共同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文化心理,促进了共同认可的生产和生活观念及习惯的产生,因而,在协商解决纠纷时,当事人之间比较容易达成一致的结果。也许在具体的纠纷中,作为个体的当事人要做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用牧民的话说就是“吃了亏”,但从长远来看,维护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这个帐还是划算的。可以说,通过协商了结纠纷是蒙古族聚居区化解民间纠纷的常态。自助。自助是指完全依靠纠纷主体自身的力量来消除纠纷的方式。自助起源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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