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4信托项目风险排查基本要求为规范公司信托项目交易对手风险排查工作,提高排查效率,确保排查质量,制订本要求
第一章风险排查总体要求第一条信托项目管理人员应在信托项目成立后定期对项目进行风险排查,并出具《风险排查报告》
第二条风险排查可采用现场排查和非现场排查两种形式,其中自主开发类信托项目应进行双人现场风险排查,非自主开发类信托项目由项目管理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排查
自主开发类和非自主开发类信托项目定义参照《信托业务操作流程》相关规定
第三条风险排查均应收集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应加盖资料提供方确认公章),现场进行的风险排查同时应取得交易对手签字或盖章确认的《风险排查会谈纪要》
第四条风险排查报告应于风险排查当期末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风险排查报告》应全面、准确、真实的反映信托项目和交易对手的现实状况,充分揭示风险或潜在风险,并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或预案
项目管理人员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2第五条《风险排查报告》应根据不同交易对手(此处指融资人或被投资人)编制,同一个交易对手的系列信托项目可编制一个报告
报告名称为“**(提取信托项目名称中的共同要素)项目(**期至**期)风险排查报告”
第二章风险排查频率第六条风险排查频率依照项目类型和管理级别加以区别
财产权信托项目和非自主开发信托项目原则上1年排查1次(出现风险隐患的项目应至少按季度排查),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主开发类项目至少每半年排查一次,具体按照项目的管理级别,按半年、按季、按两个月或按月进行风险排查
第七条按半年或按年排查的项目,应统一于自然年的年中或年底进行;按季或按月排查的项目,应在自然季或自然月末进行
第八条按年排查的项目若于排查当期成立不足半年,当期可不用排查;按半年排查的项目若于排查当期成立不足3个月,当期可不用排查;按季排查的项目若于排查当期成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