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设计队伍建设,发挥室内设计人员的作用,提高室内设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室内设计师,亦称室内装饰设计师,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飞机、车、船等内部空间进行室内环境设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考试和认证工作
各省、自冶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协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考试和认证工作
第二章室内设计师的设立及职责第四条室内设计师的等级设有:(一)资深高级室内设计师;(二)高级室内设计师;(三)室内设计师;(四)助理室内设计师
第五条室内设计师对承接的设计项目负责,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1)进行空间形象设计;(2)进行室内装修设计;(3)进行室内物理环境设计;(4)进行室内空间分隔组合、室内用品及成套设施配置等室内陈设艺术设计;(5)对装修施工进行指导裣查
第三章室内设计师的资格条件第六条室内设计师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的室内装饰事业服务,并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从事专业设计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资深高级室内设计师的条件具备第八条高级室内设计师条件,并巳取得正教授、正研究员或相关资格,在本行业有较高威信
第八条高级室内设计师的条件(一)专业学历及工作经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设计工作二年以上;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二年以上的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四年以上;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六年以上;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十年以上
(二)业绩:1
主持设计室内装饰大型公共工程项目五个以上;2
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过论文,或有专著,或在全国室内设计大展获得过金奖或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