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谈话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最终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等法规条例的规定,被谈话人享有五项权利,履行三项义务。享有的权利:一、身份知悉权。被审查人或相关证人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调查人员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证件。二、请示回避权。调查人员、记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谈话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三、辩解陈述权。被审查人对了解调查的问题有充分陈述说明或申辩的权利。四、核对笔录权。被谈话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调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被谈话人有权提出补充或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指印。被谈话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五、侵权控告权。对于调查人员违反规定侵犯被调查的1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各项合法权利时,被审查人有权提出控告。应履行的义务:一、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被审查人应自觉接受组织检查,如实说明情况,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对隐瞒事实、编造虚假情节的,应承担加重处分的责任。二、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检查问题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财务凭证;出具伪证或者转移、隐匿、篡改、销毁证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第1页共7页三、遵守有关规定的义务。不得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进行威胁、诬蔑、陷害或其他打击报复,违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第二篇: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1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调查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你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一、权利(一)接受纪检监察人员调查时,有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的权利;(二)有申请调查人员回避的权利;(三)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核对笔录、违纪事实材料的权利,对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可提出补充或纠正;(四)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疑问的,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五)有对被调查人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提出实事求是的情况说明和申辩的权利;(六)对办案人员违反办案纪律,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控告、检举的权利;(七)对给予本人的处分、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申诉的权利。二、义务(一)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二)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三)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四)服从和执行组织的调查措施和决定;(五)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出境、出国、出差。第2页共7页被调查人:年月日(此处时间应与立案谈话时间一致)第三篇:被拘留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XX1120XX县区拘留所被拘留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为规范拘留所的执法管理,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拘留所监管秩序和安全,根据《拘留所条例》、《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之规定,拘留所应当在收拘被拘留人时告知其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一、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入所时应当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患病时及时获得治疗。2.合法财物不受侵犯,非生活必须品由拘留所代为保管,出所时返还。3.吃足规定的伙食标准,享有足够的饮用水,民族饮食习惯应当得到尊重。4.每日拘室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保证必要的睡眠时间。5.人身权益受到保护,不受侮辱、体罚、虐待、殴打。6.按照规定进行会见、通信,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7.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特殊情形的,可以依法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8.享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