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管理规范(2003年10月15日农业部第302号公告发布)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实验室的分级、各级实验室的基本要求和管理
本规范为最低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兽医实验室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2引用标准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作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304号令)《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1996农业部7号令)《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国家科委2号令)GB14925-2001实验动物环境与设施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6803-1997采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术语GB/T14295-93空气过滤器GB/13554-92高效空气过滤器GB50155-9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J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WS233-2002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OIE2002国际动物卫生法典JCJ71-9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NFENl2021可呼吸空气生产标准3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兽医实验室(VeterinaryLaboratory):一切从事兽医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研究与使用,以及兽医临床诊疗和疫病检疫监测的实验室
动物(Animal):本规范涉及的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其他动物
兽医微生物(VeterinaryMicroorganisms):一切能引起动物传染病或人畜共患病的细菌、病毒和真菌等病原体
人畜共患病(Zoon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