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计税与开票口径[范文模版]差额计税和开票口径的思考一、从计税方法谈起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通过这个传导机制,实现了税额在不同纳税主体的层层传递和穿透,上家的销项税额,就是下家的进项税额,下家的销项税额,就是下下家的进项税额,如此反复,直至末端消费者
末端消费者购进商品或服务的用途是为了消费,而不是为了流通获利,其承担的进项税额由于没有销项税额而沉淀为消费成本,末端消费者承担了价值链上的所有税负,增值税在国外也被称为「对消费课税」(taxonconsumption)
简易计税方法下,纳税人本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下游纳税人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不可以就其承担的应纳税额进行抵扣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是「不完全的末端消费者」
现行差额计税的规定与计税方法是息息相关的,有的差额计税是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有的是专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有的是可以兼用于两种不同计税方法
二、差额计税和开票口径(一)一般计税方法既然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已经蕴含了差额因素,现行政策为什么还有大量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计税规定呢
这主要是因为全面推开增值税尚处试点阶段,税制尚不完善所致,具体而言:一是,经济领域中还有部分不征税项目,而这些不征税项目一旦参与到一般计税链条,作为购买方的下家,将面临无进项税额可供抵扣的困境,在其成本不变的情况下,降低其收益水平
如,房开企业销售房开项目,其支付的土地成本及拆迁补偿费用属于不征税项目;纳税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其支付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不征税项目
为了体现公平,现行政策允许这些不征税项目对应的价款在纳税人的销售第1页共4页额中扣除
理论上讲,上家不征税,下家不承担税款,下家就不能全额开专票,因此纳税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其支付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票
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