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党员干部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6篇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问责可谓推动责任落实的撒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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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党员干部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一】7月8号,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强调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这次出台的《问责条例》对具体的问责方式也进行了规定,并且针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整合制定了不同的问责方式
据介绍,在现有的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在内的14种问责方式,此次《问责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对这些问责方式进行了整合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依据情节严重主要有检查、通报、改组三种,其中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
这次对党组织追责最严厉的处理方式是改组,这样的处理,对一个地方党组织而言震动是非常重大的
那就是在中央看来,在上一级组织看来,你已经没法自己解决问题了,一定要通过改组的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
如果用这样的方式追责对党组织而言是严厉的
我想对领导干部个人而言,这个后果也是很严厉的
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则分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
其中,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1页共10页《条例》强调终身问责除了规定问责对象、问责情形和方式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