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合同法可以比作商法的躯干,代理法便可以比作商法的四肢——何美欢(香港)第七章商事代理法第一节代理法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为了被代理人(Principal)的利益,在代理权限内同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而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这里所说的被代理人又称委托人或本人
代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目的都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这与一般的民事活动不同,当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独立意思表示
这与一般的代办不同,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做出这样或那样的决定,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与一般的责任承担不同,在代理中,被代理人不但要对代理人的代理事务的后果承担责任,而且要对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4、代理活动必须涉及三方当事人
如果代理人自己与被代理人就代理的事项签订合同,法律一般不予认可
5、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代理事项必须具有法律意义,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的种类1、多数大陆法系的国家把代理分为两类: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代理行为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代理行为
2、英美法系国家把代理分为三类: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
显名代理(agencyofnamedprincipal),是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向第三人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姓名
隐名代理(agencyofunnamedprincipal),是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仅仅表明了自己的代理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