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感想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发布日期:2007-01-11(1992年7月18日XX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必须制定城市规划
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遵守《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是指
城市市区、近XX县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
近XX县区,是指紧靠市区的居民居住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
规划控制区,是指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机场、港口、交通枢纽及对外交通沿线、电力和通讯走廊、无线电讯保护区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控制地段和重要生产建设基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从实际出发,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依据省、市、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当第1页共11页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XX省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