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感想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发布日期:2007-01-11(1992年7月18日XX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必须制定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遵守《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XX县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市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近XX县区,是指紧靠市区的居民居住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规划控制区,是指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机场、港口、交通枢纽及对外交通沿线、电力和通讯走廊、无线电讯保护区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控制地段和重要生产建设基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从实际出发,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依据省、市、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当第1页共11页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XX省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机构由镇人民政府确定。市、区、建制镇或县、建制镇人民政府同驻一个城市规划区内的,其城市规划管理分别由市或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①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及有关的法规、政策规定;②研究拟订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检查全省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审核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申请,协调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规划管理问题;③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按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④管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⑤负责全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的管理工作;⑥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科学技术进步,人才培训和国际交流;⑦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参照第2页共11页前款作出规定。建制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职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在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城市的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可委托具有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也可在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进行调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