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暂行)XX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
县(市、区)政府应当设立公益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公益金
第三条公益金资金的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二)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三)公益金的利息收入;(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公益金纳入财政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的人口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扶助对象数量、资助标准等实际情况,结合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公益金的收支预算
第五条公益金的扶助对象:(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并不再生育、收养的家庭;(二)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患者;(三)各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扶助对象
第六条公益金的资助方式:(一)经常性补助,用于扶持救助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二)一次性的困难救助,帮助发生意外事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临时性的困难
第七条经常性补助要结合本地公益金的支付能力,制定各类救助对象的资助标准
一次性的困难救助的额度,原则上控第1页共3页制在2万元以内
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公益金补助收入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第八条对公益金扶助对象的资助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两种
经常性补助按照一般程序,即由本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调查核实,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小组集体审批,在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发放;一次性的困难救助按照特殊程序,即由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