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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暂行)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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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暂行)XX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县(市、区)政府应当设立公益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公益金。第三条公益金资金的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二)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三)公益金的利息收入;(四)其它合法收入。第四条公益金纳入财政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的人口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扶助对象数量、资助标准等实际情况,结合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公益金的收支预算。第五条公益金的扶助对象:(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并不再生育、收养的家庭;(二)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患者;(三)各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扶助对象。第六条公益金的资助方式:(一)经常性补助,用于扶持救助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二)一次性的困难救助,帮助发生意外事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临时性的困难。第七条经常性补助要结合本地公益金的支付能力,制定各类救助对象的资助标准。一次性的困难救助的额度,原则上控第1页共3页制在2万元以内。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公益金补助收入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第八条对公益金扶助对象的资助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两种。经常性补助按照一般程序,即由本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调查核实,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小组集体审批,在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发放;一次性的困难救助按照特殊程序,即由乡镇(街道)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查批准,上门发放。第九条明确公益金管理部门的职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公益金的主管单位,负责救助对象的确认和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可以委托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慈善机构实施公益金的日常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公益金资金管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调度资金,确保救助工作的开展。劳动保障、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等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公益金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十条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发放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要严格按规定的救助范围和资助标准使用公益金,专款专用,不得与单位其他专项资金和正常公用经费混淆,也不得擅自改变公益金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益金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它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挪用、挥霍、贪污公益金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公益金的当事人,除追缴公益金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依法查处。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益金筹集、使用、管理的监督,保证公益金制度的正常运行。第十二条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计划生育公益金实施细则,并报省、市财政和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设立公益金的市,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2页共3页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二○○六年十一月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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