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饭店餐饮业餐饮食品安全100条为更好地宣贯落实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国饭店与餐饮业实际,特编制中国饭店与餐饮业餐饮食品安全100条,供饭店和餐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执行
第一条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条企业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条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须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四条企业须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
第五条企业须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就餐等场所
第六条企业须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且应当定期维护
第七条企业须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温控、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第八条企业须具有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第九条企业采购原材料及相关辅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条原材料须是可食用的无毒、无害、新鲜食品,且须经过相应的检查、检测或检验
倡导使用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和有机产品(生态食品)
第十一条主要原材料应从正规渠道即具有资质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地方购进
倡导有条件的餐饮集团和大型企业建立大宗原料绿色产品基地,以保障原料无污染无公害
第十二条已经过加工的制成品应标明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QS标志等
购入品应保证其可追溯性,一般须实行进货取(索)证制度
第十三条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