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烟税财务审计烟草及其制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历代政府皆课以重税,以税收为杠杆限制烟草业的发展,其目的就是寓禁于征。明万历年间(1573~1620年)烟草出现于闽广之间。明崇祯十年(1637年)朝廷以“烟”与“燕”(北京旧称)谐音,下令全国禁烟。崇祯十六年(1643年)驰禁兴贩烟酒,听从民便,须加等纳税。清初设置常关,对过往商货征收常关税。烟税则在常关征收。咸丰三年(1853年)创办厘金,烟酒列于百货厘金类征税。咸丰六年(1856年)重庆由绅商设局征收厘金。光绪卅一年(1905年)重庆取消绅商设局,改为重庆百货厘金总局征收厘金。民国初期,北洋政府在沿用前清税制的基础上,对烟酒增加了专卖方式的公卖费,实行公卖费与税厘同时并征,开办烟酒牌照税、纸烟捐等新税种。然政局动荡、军阀割据,省自为政,遂使厘金、烟酒税等各税更加杂乱无序。1926年,南京国民政府引进欧美税制,逐步进行改革,创办卷烟统税。1931年,国民政府裁撤厘金,扩大统税征收范围。1923年,四川督军刘存厚在重庆设局征收卷烟特税,1926年,由驻渝21军继续征收。1926~1935年,四川省处于防区制时期,未实行全国统一规定,重庆仍征收特税,至1935年8月重庆方划入统税区,改征统税。1941年,国民政府实施《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废止了原实行的烟酒公卖费、烟酒税、烟酒杂捐税和附加税,统一了烟酒税征收制度。1946年,国民政府将货物统税改征货物税,形成一种对物征收的近代消费税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制经历多次变革。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对包括卷烟、雪茄烟、烟叶、烟丝在内的10类货品51个税目征收货物税。1953年1月,对征货物税的22个重点税目(含烟草及其制品)改征商品流通税。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将商品流通税与货物税、营业税及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又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盐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使流转税成为单一税制。1984年9月,将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对卷烟、烟叶征收产品税。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征收产品税的产品全部改征增值税。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消费税暂行条例》,烟类产品开始征收消费税。同时,将农林特产农业税与产品税中的农、林、牧、水合并改为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烟叶改征农业特产农业税。1983年,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成立后,在国家烟草专卖体制下,遵循国家财政、税务、金融、审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以《会计法》、《审计法》为准则,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妥善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经济利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和增值,保证财税上缴任务的完成,促进重庆烟草行业的廉政建设和健康发展。第一章烟税烟草行业的税收是国家和地方财政的一大支柱。1984~2003年重庆市烟草工商企业(不含未上划的商业企业,即原重庆20个区县(市)烟草公司)共计上缴产品税322010.70万元,增值税和营业税365856.09万元,消费税728647.89万元,农业特产税94578.73万元。2003年重庆市烟草商业实现税金3.78亿元,比上年增长82.3%,重庆卷烟工业实现税金19.9亿元比上年增长15.0%。2003年重庆市烟草工、商企业上缴税利占重庆市财政收入的7%。2004年,重庆烟草商业实现税金5.25亿元,比上年增长38.9%,其中所得税21029万元,增值税27839万元。第一节烟酒厘金一、厘金我国对烟草征税最早见于《明实录》记载:“崇祯十六年(1643年)十月,弛禁兴贩烟酒,听从民便,须加等纳税,不遂者依律治罪”。清初承袭明朝税制,清康熙年间(1662~1722年),为缓和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实行轻税政策,有永不加赋之谕。据吴兆莘著《中国税制史》记载“而烟税则始于前清时代在常关征收,其历史尚不久”。奉节历为进出川水路交通要津,清顺治元年(1644年)即设夔关收常关税。“常关税则,至乾隆十六年(1750年)由户部颁定,名为值百抽三,然所估货本,较之市价,不过十分之一二。商人纳税,照章征银。如以钱上纳者,仍由关易银申解。”咸丰年间(1851~1861年)夔关的常关税率在10%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