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7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飞行人员训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第三章飞行机组成员训练的基本要求第四章训练种类和基本要求第一节教员、检查人员的条件与训练第二节基础训练第三节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和差异训练第四节升级训练和增加仪表等级、II类仪表运行授权训练第五节转作业项目训练第六节增加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的训练第七节定期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第五章训练大纲第六章训练计划审批和训练质量检查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和总结表报制度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附件: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附件二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要求附件三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附件四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基本内容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管理本地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飞行人员实施充分训练,使其达到并保持安全营运所需要的飞行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