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教案煤炭工业晋城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刘廷建第一部分实体质量监督概述一、一般规定《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矿区站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即实体监督的内容和重点)(1)、严格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3)、重点检查工程结构质量、施工环境质量、重要使用功能以及主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
(4)、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5)、抽查结构混凝土、商品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6)、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工作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质量监督站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矿建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在《工作规则》的第十六条规定:“对矿建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一、重点监督检查部位:每个单位工程每月要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测
二、重点监督检查内容:1、井筒边线和巷道、硐室中腰线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2、井筒中深孔爆破和巷道、硐室实施光面爆破及掘进断面眼痕率情况
3、井筒、巷道、硐室永久(临时)支护厚度、断面尺寸、强度、壁后充填和模板设置情况
4、基础深度、尺寸
5、井筒、巷道、硐室防水情况,以及地面预注浆、工作面预注浆和壁后注浆情况
6、支护材料的合格证及各类试验资料”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