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内部监督思考组织部门内部监督是与外部监督相对应的,顾名思义是指来自组织部门内部机构、组织和人员的监督。由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所具有的相对封闭性,使得组织部门的外部监督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因此,有熟悉业务、反映比较迅速特点的内部监督就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中的重要方面。既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又有利于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更规范的运作;既有利于增强组工干部做好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感,又有利于构建民主开放的组织系统。一、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内部监督的现状近年来,各级组织部门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的工作运行机制、规章制度体系和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保证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顺利进行。但是,对于组织部门内部的监督工作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现象。1、内部监督主体监督作用难以发挥。长期以来,各级组织部门的监督主体在内监督职能的履行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内部监督主体制约薄弱,监督作用难以发挥。一是机构设置不健全、力量薄弱。特别是在县一级的组织部门,干审组大多只有一个人,在职能定位上侧重于对干部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查,更多的精力还是放在部内的中心工作上,要履行内部监督的职能,对他们来说实在是勉为其难,只能是一般化应付。二是内部监督主体是同级组织部的组成部分,受同级组织部的绝对领导,在县级组织部门,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往往也是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这在监督与被监督之间必存在一些难以调和的地方。三是内部监督主、客体行为的同化。在县级组织部门,由于人员编制的限制,一些中心工作往往是各组室共同参与的联合作战,每次干部调配,内部监督的主体同样在参与干部的考察并提出干部调配的建议,这种内部监督主、客体行为的同化,使得内部监督主体不得不同时扮演“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模糊了监督主体监督的意识。2、内部监督标准匮乏。一是监督标准不一。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自我监督规定,各地在自我监督上自搭炉灶,自我摸索,第1页共5页制定的一些标准五花八门,标准不一。从总体看,组织部门内部监督的监督措施和规定还不完善,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监督制度体系。二是监督标准不明。即使有自我监督制度和规定,但规定不明确,非常抽象、笼统,没有可操作性,容易造成一种摆设的负作用。3、内部监督程序缺失。监督程序具体是指监督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程序的规范行为。目前,组织部门内部监督程序缺失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忽视程序监督,即没有将监督程序制度化,程序监督的意识不强,导致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监督可有可无的主观随意性现象。二是在监督程序上偏重于事后调查,忽视事前和事中介入的工作。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内部监督部门往往是调配方案宣布以后,有举报、有反映才会作一番调查,而在事前,尤其是在事中,根本无法介入。三是监督程序脱节,实际起不到监督作用。由于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和保密性,每一批(次)的干部任用,都是相对封闭运行,内情只有领导层和有限的干部工作机构参与并知晓。干部监督部门也只能在干部选拔任用的个别环节进行参与,而无法把干部监督始终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造成内部监督程序上的脱节。4、内部监督自由裁量权虚化。制度幅度范围的自由裁量是实现内部监督职能所必需的要素,是内部监督主体向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行为说“不”的权力保障。而在现行的机构设置和领导机制之下,这种内部监督所必须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取决于有干部选拔任用权的领导者或领导班子人员决定。由于地域上的距离,上级组织部门的内部监督主体也不便越过下级组织部门去实施具体的内部监督自由裁量权。内部监督主体自由裁量权的虚化,导致了内部监督自由裁量权上的“真空”,容易造成内部监督的失灵和失控。二、对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内部监督的思考加强内部监督,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的要求,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为核心,以规范选人用人为导向,以加强事前防范为手段,以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