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6 年 4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五届七次会议通过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2006 年第一次(暨 2005 年年会)会议审议)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企(92)第 113 号《关于同意上海通信开发总公司改组为上海国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100001000683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沪人金股字第 5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000,000 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七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China Satcom Guomai Communication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 498 号 10 号楼 邮政编码:2012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1,371,18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