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采矿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水平和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特殊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对陆地或水域中的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及能源矿产进行开采设计、论证、评价,对采矿基本理论、采矿技术、开采工艺、方法等进行研究和开发,以及从事质量检查监督、技术管理、技术开发、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 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 3 年以上。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0 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