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 用 说 明一、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二、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三、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非住宅区可以参照适用。 管理规约(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一、物业管理区域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要求。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座】 层 单元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座】 层 单位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 主 委 员 会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 位 于 【幢】【座】 层 单位 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三、物业共用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一)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 等设备。(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包括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等。四、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分属建设单位所有:1.未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库);2. ;3. 。第二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