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村改造建设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旧村改造建设步伐,改善农(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城乡一体化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XX 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旧村改造,是指经各乡镇上报、市旧村改造指挥部审核并列入旧村改造计划的村,进行旧村改建和环境整治的建设行为。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三条旧村改造建设规划由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旧村改造建设规划按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实行分类管理: 镇中村和经济条件较好的村,以编制旧村改建规划为主。列入城市规划区域的村,按城市小区标准编制规划。 经济条件一般的村,以编制村庄整理规划为主;经济欠发达村,以编制环境整治规划为主。 拟撤并的自然村纳入中心村统一规划。 生存条件差的边远山村,纳入下山脱贫安居(移民)小区统一规划。 第五条旧村改造建设规划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规划要走技术人员意见和群众意见相结合的道路,吸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规划要突出地方特色,体现村庄个性,注重保护和利用人文资源,特别是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文物、古典民居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规划要顺应自然地理环境,符合环保要求,注重人和自然的相互协调,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规划既要适度超前,又要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注意今后的发展空间。 第六条旧村改造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 5 年。 第 1 页 共 3 页 第七条旧村改造的建设规划,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要求。 第八条规划设计部门在接到规划设计任务后,一般应在 60天内完成规划编制,特殊情况以双方约定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旧村改造建设规划,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政府报市旧村改造指挥部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十条经批准的旧村改造建设规划不能满足旧村改造建设要求时,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经乡镇政府初审,市旧村改造指挥部可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市规划建设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实施 第十一条旧村改造建设规划批准后,由乡镇政府负责在村内公布。 第十二条旧村改造建设由改造村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授权的村级其他组织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改造村与投资开发单位联合开发或全权委托投资开发单位实施旧村改造建设的,由联合成立的项目开发法人或单独成立的项目开发法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规划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