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副院长职能的发挥与三年规划的落实-专题研讨会材料 在农垦法院系统原三年规划如期完成,新三年规划实施近一年之际,有必要探讨一下基层法院副院长职能的发挥与三年规划落实的关系,以期更好地落实新三年规划
一、在三年规划落实中的职责是协助院长农垦法院系统的三年规划是一段时期法院的总体规划,一旦形成并付诸实施,对法院各方面的工作都将带来深远影响
法院的每名工作人员,都在不同角度和不同程度上,促进或制约着对三年规划的落实
三年规划的主要决策者和责任者无疑是院长,在抓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又会依循一定的工作层次,确定每名工作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那么,法院副院长处于什么位置
是否也构成一个工作层次
长期以来的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看法,而这不同的看法还都带有普遍性
有些同志以为,副院长是法院上层的领导成员之一,除了受院长领导,对其他干警来说属于领导干部,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而也构成一个工作层次
这种看法注重的是工作状态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却只看到了表浅现象,没有透彻地看清工作职责的实质,也就是权力配置的关系,因而这种看法不够准确
一个基层法院的总体工作层次,包括法院党组一层,业务庭(室处队)和派出法庭(含办案组)一层,最终到每个干警一层,大抵是三个工作层次
而若从司法角度来看,则仅包括法院审委会一层,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一层,也就是说只有两个工作层次
至于一个判决书的下判,有的还经过了庭务会评议,但那不属于必经程序上的工作层次,仅仅属于管理方法的范畴
同样,一个判决书经过副院长审核后,由院长签发,也并非就增加了副院长审核这一工作层次,而仍然属于管理方法的范畴
因为副庭长也可以审核,副院长也可以签发,他们分别行使的都是庭长或院长的职权
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方法,基层院之间,以及过去与现在对比,往往是不一样的,原因在于负有总责的院长,想对案件的审理控制到什么程度
所谓控制,也是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