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于 年 月 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居委会居民及流入人口,要认真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村规民约,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二条 每个居民都要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申请生育的育龄夫妇,要积极参加乡、村举办的婚育培训班,做到优生优育、依法生育,严禁非婚生育、违法生育、和未经法定程序抱、捡、收养子女
第四条 居民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再生育申请,小孩入户,独生子女领证,领取《生育服务证》,奖励扶助的申报等手续时,居委会应认真审核,实事求是签署意见,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第五条 每个已婚育龄夫妇要及时向居委会报告婚、孕、产、育及节育手术等各种信息,积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六条 全体居民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限制或进行违约处理: 1、流出人口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人口不验证者,收违约金 50 元
2、流出育龄妇女不按时寄回孕检证明者,自居委会书面通第 1 页 共 3 页知之日起,每逾期一月收违约金 50 元,直至寄回孕检证明为止
3、生育子女满三个月的夫妇,未落实一项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特殊原因除外),自居委会通知之日起,每延误一天,收违约金 10 元,直至落实为止
4、收留外来政策外怀孕或违法生育人员,收留户户主三日内不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或居委会报告,一经查实收该户主违约金 300 元
5、溺、弃女婴,经查证属实,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收违约金 500 元
6、持有生育证怀孕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人流、引产者,收违约金 300 元
7、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经调查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