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贝 I」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规范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教学成果显著,在学科教学中积累了成功经验,有较强科研能力并能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我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分省、市、县(区)三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培养与使用
第二章骨干教师的推荐、选拔和认定第四条骨干教师推荐选拔要严格按照骨干教师基本条件和程序进行,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贝,择优选拔,严格认定
第五条评选范围为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在职一线教师
在年为一个周期的评选中,市、县(区)级骨干教师评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
第六条骨干教师的推荐、选拔必须按照逐级递进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骨干教师的条件:省级骨干教师的选拔认定条件由省教育厅制定
市、县(区)级骨干教师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师德良好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二)教龄年以上(县区级骨干教师年以上),年龄女周岁、男周岁以下,符合《教师法》对教师资格、教师学历的基本要求,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资格(县区级骨干教师具有初级以上教师职务资格)
(三)认真履行教师职责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圆满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熟悉所任教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能因材施教灵活的运用教学、教研方法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教育教学效果良好,教学业绩突出;年度考核全部称职,其中至少有一次优秀或两次良好
(四)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在学科教学中,教育技术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五)积极参加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活动,积极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或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