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1989年8月8日(1989)法经(函)字第22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 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
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
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 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89 年 08 月 08 日 实施日期:1989年 08 月 08 日 ( 中央法规 ) 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发文时间: 1989-11-23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 年 11 月 23 日, 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经 (1989)7号“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 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 加工承揽方所在地通常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 , 即合同履行地此复附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最近连续收到辖区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