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标准 已阅[250]次 [2008-12-25] 1
1 职业名称 物业管理员
2 职业定义 是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建筑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服务的人员
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4 职业环境 室内、外
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观察、分析、判断和计算能力,以及较强的沟通和表达能力
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力)
7 培训要求1
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物业管理员不少于 220 标准学时;助理物业管理师不少于 180 标准学时;物业管理师不少于 150 标准学时
2 培训教师 培训物业管理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助理物业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年以上;培训物业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2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 鉴定要求1
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 申报条件 ——物业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 2 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者
——助理物业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