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设计许可实施细则铁科技[2006]171 号第一条 为加强对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为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和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编号首位为 6、7 的产品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用于中国铁路使用的新型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应当经铁道部许可,取得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型号合格证(以下简称型号合格证)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型号合格证的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
第四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型号合格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铁道部科技司会同运输局负责型号合格证申请的审查
新型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按 TB/T1854《线路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规定命名
第五条 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二)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不构成对既有知识产权的侵权;(三)关键部件和样车通过型式试验;(四)样车工业性考核合格;(五)样车技术评审或鉴定合格;(六)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 (七)申请人具有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八)申请人具有足够的研究设计条件和手段;(九)申请人具有确认设计质量的试验与检验测试条件和手段;(十)申请人有完善的用户服务体系;﹝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书面和电子文本各一套):(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二)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三)申请人基本情况;(四)研发工作条件及水平业绩的说明材料;(五)生产设备等设计制造能力的说明材料;(六)型式试验、工业性考核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