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2010 年9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邮政金融资金案件,保证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防范和控制邮政金融资金风险,促进邮政金融业务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负总责。第三条 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各相关岗位人员对下列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理、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贪污、挪用、诈骗邮政金融资金案件。(二) 盗窃、抢劫邮政金融资金案件。(三) 其他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第四条 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分为特别重大案件、特大案件、重大案件、较大案件和一般案件。1、特别重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或者伤 5 人以上,或者亡 3 人以上的抢劫、盗窃案件。2、特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 3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或者伤 3 人以上,5 人以下,或者亡 1 人以上,3 人以下的抢劫、盗窃案件。3、重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 3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或者伤 1 人以上,3 人以下的抢劫、盗窃案件。4、较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 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抢劫、盗窃案件。5、一般案件,是指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 10 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抢劫、盗窃案件。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对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分为:(一)行政处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济赔偿。赔偿金额可从责任人工资性收入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责任人上一年度工资性收入(包括全年工资和全年绩效奖金)月平均数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六条 实施责任查究的原则:(一)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实施责任查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案件的种类、发案部位、业务种类、以及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