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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案件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朝民初字第 01308 号 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甲 3 号院 2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杰弗利?班科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楸,男,汉族,1983 年 9 月 20 日出生,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 5 号 02 级法学院本科生宿舍。 委托代理人侯峰,男,汉族,1986 年 9 月 11 日出生,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潘庄村二区 22 号。 被告王新刚,男,汉族,1983 年 1 月 18 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保太镇羊城村 79 号。 被告李子菲,女,汉族,1985 年 5 月 18 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保太镇大三阳四村148 号。 被告王照有,男,汉族,1959 年 11 月 1 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保太镇羊城村 79 号。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金融公司)与王新刚、李子菲、王照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众金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楸、侯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王新刚、李子菲王照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众金融公司诉称:2007 年 12 月,王新刚、李子菲为从大众金融公司指定经销商购买大众捷达伙伴轿车,向大众金融公司申请汽车贷款,并提交了贷款申请表等申请手续 。2008 年 1 月 18 日,王新刚、李子菲作为共同借款人签署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王照有出具了担保函,保证对王新刚、李子菲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8 年 1 月 22 日,王新刚、李子菲为贷款所购车辆办理抵押登记,用作履行合同的担保。2008 年 1 日 29 日,大众金融公司按约定发放了 50 000 元贷款。王新刚、李子菲自 2008 年 3 月起至今未偿还贷款。经信函等方式催款未果后,大众金融公司于 2008 年 10 月 31 日按照贷款合同上预留地址向被告发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函》,要求 7 日内清偿提前到期贷款,但三人仍未履行。故大众金融公司起诉来院,要求王新刚、李子菲连带偿还购车贷款及相关费用,包括截至 2008 年10 月 31 日的逾期本金及利息 12 156 元、提前到期本金 19 800.14 元及应计利息 143.55 元、罚息 335.52 元、清收费用 794 元(含催款函费用 200 元、提前还款费 594 元);连带支付自合同终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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