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与中国金融业1999 年 4 月 9 日,美国贸易代表处单方面公布了所谓中国迄今为加入 WTO与美国达成的市场开放协议
这些措施据美国称将在中国加入 WTO 时开始实施
其实这些所谓的协议实际上只是美国的要价,虽然有些方面已经取得共识,但由于双方在银行业等焦点问题上离达成妥协还有一定距离
因此最终协议的签署主要还要看美国对中国加入 WTO 有多大诚意
最近中国高层领导一再声明,中国不会拿原则作交易
但不管怎么说,中国经济,包括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是大势所趋,不论此次“入世”成功,还是几年后“入世”,按照国际金融业的规范改造我国金融体制是刻不容缓的
一、 WTO 关于金融服务业的定义及条款 金融服务被定义为“缔约方金融服务供应商向一个金融实体提供的任何服务”
包括所有保险和与保险相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WTO 与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1997 年底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持下,有约 70 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了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谈判,并达成了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该协议旨在消除各国长期存在的银行
保险和证券业的贸易壁垒,确立多边的、统一开放的规则和政策
各缔约方同意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 50%
金融业的开放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
其中前三项原则为一般性原则,各缔约方在所有服务贸易领域都必须遵守
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则属于特定义务,需要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并加以执行
WTO 与中国金融业的机遇
中国金融业长期处于高度的政策壁垒下,对于加入 WTO 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