艿《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修正案》2006年12月31日颁布蝿螅芃目录莇第一章 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膈第二章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薅第三章关于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的规定肀第四章关于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规定螀第五章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薇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芅第七章关于养老待遇的规定膂第八章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袈第九章关于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肇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肆第十一章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膃第十二章关于医疗机构的规定芀第十三章关于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的规定蒆第十四章关于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螆第十五章关于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的规定羀第十六章关于劳动保险金保管收支的规定荿第十七章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的规定袆第十八章附 则节肂第一章 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蒇注※1. 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芅2.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羃3.关于临时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根据国务院(71) 国发文91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劳动局(73) 计劳业字57号文件的规定均按固定工的待遇办理
膃4. 第六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改按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国务院(55)国秘云字第103号文件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 ”和(78)财企字第641号、(79)财企字第65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关于 “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