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案情:申诉人张某于2004 年 9 月 1 日起进被诉人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自2005 年 12 月份开始,被诉人无故拖欠申诉人工资,2006 年 2 月 19日,申诉人以被诉人拖欠工资为由,通知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诉人支付工资,但被诉人置之不理
后经多次催讨,被诉人只出具工资金额证明一份,载明申诉人2005 年 12月至 2006 年 2 月间工资金额为1829 元
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829 元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通知被诉人庭前调解,被诉人对所出具工资证明予以确认,但仍不愿意支付申诉人工资
被诉人法定代表人既未提供答辩状,又未到庭,仲裁庭作缺席裁决
裁决如下: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5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工资 1829 元
评析:本案中申诉人张某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而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然被诉人只给予结算,不支付现金,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同时,被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并不是说仲裁庭就无法处理案件,仲裁庭可以按照规定作出缺席裁定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四)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电击无情人有情案情: 2003 年 1 月 23 日,姚某在秀洲区某镇一公司工作期间不慎遭到高压电击致残,后经秀洲区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二级伤残
处理结果: 200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