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讨论稿)为加强兽药管理,确保兽药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现就兽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公告如下:一、拟生产 2009 年 11 月 30 日前公布的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中的化学药品(含消毒剂,下同)的和本公告发布后新兽药监测期满(《新兽药注册证书》署名单位除外)化学药品的,实行兽药注册管理,并按下列要求提供资料:(一)申报原料药
按照“农业部第 442 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注册项目中提交有关原料药的综述资料和相关药学研究资料
(二)申报制剂
按照“442 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提交综述资料、相关药学研究资料和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包括原料药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GMP 证书)和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产品标准等资料复印件
采用进口原料药的,应当提供《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通关单》、检验报告、兽药质量标准等复印件
必要时,提供兽药残留消除研究试验资料,注射剂提供过敏性、溶血性和局部刺激性等试验资料
缓(控)释制剂、混悬型制剂还应当提交血药法生物等效性试验资料,生物等效性试验对照药物应选已批准的同品种产品
(三)申报抗生素全发酵品种
申报注册抗生素全发酵品种的企业应具有抗生素发酵生产能力
应按照“农业部第 442 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提交综述资料、相关药学研究资料,并提供菌种来源和菌种鉴定资料、标准物质来源及其制备考核方法等研究资料和相关毒理学试验资料
多组分抗生素类全发酵品种还应提供主要组分及比例的试验数据和资料
(四)申报在我国仅注册进口兽药制剂但未注册原料药、且国内原料药尚无药品标准或兽药标准的,应同时申报制剂和原料药,并按照“农业部第 442 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注册分类第二类要求提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