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学习指南》2016-05-09 管理员 (点击: 249)1、2016 版《煤矿安全规程》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公布,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新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3、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4、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 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内容 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内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规》内容
第一编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 职工 ) 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 安全 ) 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