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餐饮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餐饮服务场所内,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责任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且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受害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对于下列各项予以赔付: (一)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造成第三者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 (二)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本条相关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外另行赔付,但每次赔偿金额和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被主管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业整改而仍继续营业;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 第八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自身原因造成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四)间接损失;(五)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B.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