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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标识样本-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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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5 号2008 年 04 月 10 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 号),加快建立重点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国家局决定,在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药品电子监管,完善药品标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电子监督管理网络(以下简称药品电子监管网),分类分批对药品实施电子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2008 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对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等重点药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实施电子监管。 (二)从 2009 年起,逐步将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纳入电子监管。 二、工作方法及实施步骤 (一)国家局制定、公布《入网药品目录》和实施办法,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分类、分批将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列入《入网药品目录》,并统一纳入药品电子监管。 (二)凡生产、经营《入网药品目录》中药品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药品目录》中的品种上市前,必须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监管码标识见附件 1)。 (三)首批《入网药品目录》(见附件 2)为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及第二类精神药品。 (四)凡生产列入《入网药品目录》药品的企业,在申请药品注册并获得药品注册生产批件时,必须同时办理该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并具备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条件;已获得药品注册生产批件的,应于 2008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赋码入网。 (五)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如需经营《入网药品目录》药品的,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办理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并配备药品电子监管码采集设备;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如需经营《入网药品目录》药品的,应在 2008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入网和相关设施的配备,并同时利用网络进行数据报送。 (六)对列入《入网药品目录》的药品品种,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销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伪造和冒用药品电子监管码。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局要充分认识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网络对加强药品监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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