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1992 年 4 年 3 日 建设部建设字第 186 号)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考核对象,质量等级、质量标准和评定办法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全国设计单位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评定和各设计单位内部对设计质量的自检评定。 1.3 本标准不适用于涉外、外资或三资企业的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评定工作。 1.4 一般工业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评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考核对象和质量等级 2.1 凡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的成品(包括设计依据、基础资料和专业的全部设计文件--图纸、说明书、计算书、概预算等)都是质量考核的对象。考核按工程子项进行 。 2.2 对设计单位质量的考核指标 2.2.1 “合格品率”是设计质量控制性指标,即设计成品的基本质量。 设计成品要消灭不合格品,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合格品率”的含义是报告期内完成的项目中按照本标准综合设计质量评为合格品以上项目数与完成总项目数之比值乘以100%. 2.2.2 “优级品率”是设计质量突破性指标,即设计成品的优秀质量。设计成品要立足创新,达到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 “优级品率”的含义是报告期内完成的项目中按照本标准综合设计质量评为优级品的项目数与完成总项目数之比值乘以 100%. 2.3 工程项目各专业设计质量等级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工程项目综合设计质量等级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综合设计质量等级的含义是:根据各专业及主导专业的设计质量等级,按第 4.2 条确定的工程项目的设计质量等级。 3 设计质量评定标准 3.1 基本质量标准 3.1.1 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3.1.2 设计方案合理,满足功能需求,运行安全可靠,技术经济指标适度。 3.1.3 计算完整、准确,设计标准恰当,构造措施合理,便于施工、维修、管理。 3.1.4 符合设计深度,正确表达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完整,图面质量好。 3.2 优秀质量标准 3.2.1 在基本质量的基础上,设计有创新,综合效益显著。 3.2.2 采用新技术、新理论、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并取得实际效果,在一定范围内与同类设计项目相比具有先进水平。 3.3 工程设计质量按建筑(包括总图、室内装饰)、结构、给排水、电气(包括弱电)、采暖通风(包括动力)、概预算等专业分别评定,各专业的设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