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及相关规定综述与审理室主任党性学习体会 - 党课心得体会汇编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及相关规定综述一、临时工 1995 年 1 月 1 日劳动法实施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 号)
XX 年 10 月,xx 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逝”
“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或外地城镇职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
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一年以内的短期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厅《当前劳动关系调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 10 条,苏劳〔1998〕4 号)
“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 XX 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假如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劳办发〔1997〕88 号)
二、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承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第 1 页 共 19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意见》第 2 条,劳部发〔199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