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是以债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其实质内容是:债券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债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债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目前,上交所有7个回购品种,分别是1天回购、3天回购、7天回购、14天回购、28天回购、91天回购、182天回购,其交易代码依次为:201008、201000,201001、201002、201003、201004、201005;深交所有9个回购品种,分别是3天回购、7天回购、14天回购、28天回购、63天回购、91天回购、182天回购、273天回购、4天回购,其交易代码依次为:131800、131801、131802、131803、131804、131805、131806、131807、131809。回购业务对到期购回价采用资金年收益率形式报价。回购业务对到期购回价采用资金年收益率形式报价。具体委托时,在委托价格栏目中直接填写资金收益率(去掉百分号),拆入资金方填买单,拆出资金方填卖单。最小委托单位为100手(1手=10张*面值,即10万元人民币),在成交行情中,交易所即时显示回购交易到期购回价(利率)的竞价结果,该利率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市场资金的利率水平。交易所国债回购交易的成交回报分两次完成。第一步,投资者和券商委托当日,若成交则返回两条成交记录。其中,第一条为正常成交记录,其成交成本价格为100,其买卖类别与客户当日委托中的买卖类别相反。第二条为仅用来报告该笔回购交易的到期购回价竞价结果,其购回价格为100加上到期应付利息,购回金额为到期本息之和。第二步,在回购到期日,交易所系统会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作为正常成交回报返回,其买卖类别与委托时相同,其成交价格是委托交易的竞价结果。回购交易的清算也相应地分二次完成,在成交当日,按面值100元进行资金清算,同时记减或记加相应国债量;在回购到期日,根据竞价结果折合成的到期价格进行资金清算,并相应记加或记减国债量。在整个清算过程中,交易所实行中央清算,以保证资金清算的高效和安全。标准券: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方向如何规定?融资方做“买入”,融券方做“卖出”。回购交易时如何填写委托价格?直接填写资金收益率(去掉百分号),即“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价格是指每100元标准券的价格。回购交易的最大、最小委托单位如何规定?申报单位为1手(1000元标准券)最低申报限额为100手(即10万元)最高申报限额为10000手(即1000万元)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区别买断式回购与前述质押式回购业务(亦称“封闭式回购”)的区别在于初始交易时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是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而不是质押冻结,债券所有权随交易的发生而转移。该债券在协议期内可以由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自由支配,即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只要保证在协议期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卖给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就可以在协议期内对该债券自由地进行再回购或买卖等操作。根据上交所交易业务规则,只有机构投资者方可从事买断式回购交易,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回购)。什么情况下使用质押式回购交易?如果出于流动性需要,可以与打新股、打新债结合起来,在资金的空隙期放钱,在新股或者新债发行期间,把钱收回来;或者趁新股、新债申购前一天利率较高,融券放钱。如果把它当做一个金融投资品种,那么可以博取资金宽紧。资金比较宽松时,利率比较低,可以借钱。资金比较紧张时,利率比较高,可以放钱。平时持有国债,等到打新股或者打新债的时候,将国债作为质押,借钱来打新股或者打新债。债券回购交易的风险(一)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