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余雅风一、学校事故概述定义:学生在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
对象:学生的事故类型:人身伤害(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空间:在学校内、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一)我国学校事故现状学校事故的类型:学校管理不严造成的事故;学校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学校设施陈旧造成的事故;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的事故;文化课和实验课时出现的事故;劳动和卫生扫除时出现的事故;在自由活动时间和课外活动时间出现的事故;食物中毒造成的事故;校内车辆行驶造成的事故;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事故等
学校事故的特征(1)环境多样化(2)大多是由于过失(3)某些事故中受害者本人往往也有责任(4)案情一般比较复杂(5)处理涉及多方利益(二)我国有关的立法现状第一类:民事法律1986《民法通则》1988年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特殊责任主体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二类:教育法律——《义务教育法》第16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23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