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限时办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使全体员工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打造核心竞争力,促进各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树立良好的信合社会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限时办理,是指客户办理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事项,信用社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服务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当事人提交的有关事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县联社各部门(中心)、辖内各营业机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职责明确,责任到岗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办理时限第五条对信用社内部人员和客户提出的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理或答复,属于例外的一些重大事项,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它单位、部门办理的或需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明确的答复
第六条文件的收发和公文办理事项时限要求
(一)收到文件后需要办理的公文,县联社办公室应及时根据公文紧急程度,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
公文紧急程度办理的时限:1
特急件:在1天内办结;2
加急件:在3天内办结;3
一般性公文:在5天内办结
(二)对发文机关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公室在收到文件后要按照发文要求的时限内督促办结
(三)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适应本单位办理的,应在接到公文后1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四)会签文件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五)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六)对于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室应当在时限前向发文机关或交办单位说明理由;(七)对于领导签发后的公文,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对营业机构(含县联社营业部,下同)提交的各种请示、审批事项(大额贷款、大额费用等)的办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