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的遴选工作,保证相关遴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的遴选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以下称注册检验机构)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确定,承担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以下分别称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并出具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报告(以下均称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第四条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确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开展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辖区内符合基本条件的检验机构,并负责注册检验机构变更申请的资料审查。第六条 根据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规范》(以下称《遴选规范》)的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第七条 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注册检验机构的数量、分布与全国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的需求相适应;(二)根据检验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综合水平择优选择。第二章推荐第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的单位(以下称被推荐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或法人授权资格的事业单位;(二)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三)具有五年以上承担食品或药品领域检测等工作的经历;(四)具备与注册检验或复核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五)拥有与注册检验或复核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条件;(六)承担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的单位应当是三级甲等医院,除符合条件(一)、(二)外,还应当设有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具有承担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或药品临床试验工作的经历;(七)承担复核检验的单位应当是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九条 承担注册检验工作的被推荐单位应当按照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进行申请:(一)承担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动物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