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8 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04 年 10 月 2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 年 10 月 22 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四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交通、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农业、发展改革、城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