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8 号 《北京市实施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04 年 10 月 2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 年 10 月 22 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四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