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 A
第四条 本规则的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 1 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 2 年 1 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 2 年 1 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 1 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 6 个月
注 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第六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