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前款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员和押运员。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守法经营,诚实信用,行为规范,安全操作。第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申领和认定第六条 国家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认定制度。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须需经考试合格,方能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三)自提出申请之日前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经营,经考试合格应。第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三)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掌握道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经营,经考试合格应。第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 (三)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自提出申请之日前取得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两年以上;(五)接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营,并经考试合格应。第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员和押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二)接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营,并经考试合格应。第十三条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考试大纲执行。考试科目包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第十二条 申请道路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