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物品和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现场),没收违法相关物品和所得;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2、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3、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 责令改正(现场);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相应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款“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4、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