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化之后,不少市民对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存有疑问
广州市地税局昨日(7月16日)对外公布《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简称《指引》)
《指引》详细列举了单位和个人采用不同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不同政策的7种情形,市民只需要“对号入座”,就可以了解自己每月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情形1——单位和个人缴存基数标准和缴存比例,均符合“148号文”规定
例一:某公司国内人员张三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2%,7月份张三工资收入为4900元(未含单位为张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600元),那么该月张三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分析:张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低于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9081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2%,不超过12%的幅度,根据穗地税发〔2007〕148号文的规定,单位每月为张三缴付住房公积金600元(5000×12%=600)和张三本人每月缴付的住房公积金600元(5000×12%=600),均可全额在张三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张三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1
应纳税所得额=(4900+600)-(600+600)-1600=2700元2
应纳税额=2700×15%-125=280元结论:单位和个人合共缴付住房公积金1200元(600+600=1200),共允许扣除1200元
情形2——单位缴存比例12%,个人缴存比例20%超过扣除上限比例12%
例二:某公司国内人员伍先生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个人缴存比例为20%,7月份伍先生工资收入为4900元(未含单位为伍先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600元),7月份伍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分析:伍先生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低于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90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