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第 3 部分:交通 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公共交通领域英文译写的方法、原则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共交通枢纽等实体名称信息、交通基础设施及功能信息、警示和提示信息的英文译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7733-2008 地名 标志GB/T 16159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3 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1公共交通指向公众开放、提供客运服务的交通运输系统,包括航空客运、铁路客运、轨道交通客运、汽车客运和轮船客运
2交通枢纽指公共交通系统中多种运输方式的交叉与衔接之处,共同办理客货的中转、发送、到达所需的多种运输设施的综合体
3交通基础设施为公共交通营运设置的设施和设备,包括安全保障设施,以及其他为乘客提供便利的设施和设备
4 译写方法和要求4
1 实体名称4
1 本部分实体名称指大型公共交通枢纽名称
2 实体名称构成成分的分析方法,以及不同成分的译写方法,按照本标准《第 2部分:实体名称译法》的相关规定及其附录执行
3 本部分实体名称属性名、通名的具体译法4
1 机场译作 Airport
2 火车站译作 Railway Station
3 大型港口译作 Port;客运码头、轮渡站译作(Passenger) Ferry Terminal 或Pier;货运码头译作 Wharf;装卸码头(站)译作 Loading/Unloading Dock
4 可换乘其它交通线路的交通枢纽、站点译作 Terminal
长途汽车客运枢纽(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