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执行标准
本执行标准分公路管理和道路运输管理两个章节
第一章 公路管理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1、占用公路 10 平方米以下的(含 10 平方米),处 500 元以下罚款;2、占用公路 10 平方米以上 50 平方米以下的(含 50 平方米),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3、占用公路 50 平方米以上 200 平方米以下的(含 200 平方米),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4、占用公路 200 平方米以上的,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5、挖掘公路对公路损坏较轻的,处 5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6、挖掘公路对公路损坏较重的,处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7、挖掘公路对公路损坏严重的,处 1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1、擅自修建小桥或修建小型渡槽的,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2、擅自修建中桥或修建中型渡槽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3、擅自修建大桥或修建大型渡槽的,处 5000 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4、擅自修建特大桥或修建特大型渡槽的,处 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5、架设、埋设管线、电缆 50 延米以下的(含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