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第十八中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讨论稿)为了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体现激励机制的内部分配制度,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和《石家庄市新华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精神,以及《石家庄市新华区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义务教育阶段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提出如下意见:一、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优化教师绩效为导向,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对象1、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正式工作人员(不含代课教师、临时工)
2、长休人员不参加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3、外借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4、经学校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假期休息的产假,休假期间,每月按 500 元发放;婚假、丧假和工伤,全勤奖和师德奖正常发放,基础奖据实发放
5、不服从工作安排者,待岗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6、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教职工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享受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1)违反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不能顾全大局,损害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教工、学生利益的
(3)因玩忽职守造成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