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监察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 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地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促进地方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特制定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省内地方煤矿
第二条 地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为 90 分以上(含 90 分,以下同),且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 7 个专业中必须有 6 个及以上专业得分 90 分以上(一通三防专业必须 90 分以上),其余专业不低于 80分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为 80 分以上,且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 7 个专业中必须有 6 个及以上专业得分 80 分以上(一通三防专业必须 80 分以上),其余专业不低于 70 分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为 70 分以上,且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 7 个专业中必须有 6 个及以上专业得分 70 分以上(一通三防专业必须 75 分以上),其余专业不低于 60 分
年度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只考核,不定级
第三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内容:地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 7 个专业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7 个专业每个专业计分以 100 分为满分,各专业得分乘以各自系数后再累计为矿井总分
安全管理专业,12 分,系数 0
采煤专业,15 分,系数 0
掘进专业,15 分,系数 0
机电专业,12 分,系数 0